急性心律失常可发生于任何年龄、各级医院和临床各科。若不能迅速对其做出正确判断,并给予及时处理,可导致血流动力学急剧恶化,危及生命。临床医师应熟悉紧急抢救流程,规范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,尤其需要遵循7大处理原则:
急性心律失常可发生于任何年龄、各级医院和临床各科。若不能迅速对其做出正确判断,并给予及时处理,可导致血流动力学急剧恶化,危及生命。临床医师应熟悉紧急抢救流程,规范抗心律失常药物应用,尤其需要遵循7大处理原则:
1、识别和纠正血流动力学障碍
心律失常急性期,首先应根据血流动力学决定处理原则。血流动力学不稳定,如不及时处理,病情继续进展,严重者可危及生命,此时不应苛求完美的诊断流程,而应追求抢救治疗的效率,以免贻误抢救时机。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异位快速心律失常应尽早采用电复律终止,严重的缓慢性心律失常要尽快采用临时起搏治疗。
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者,可根据心电图特点、临床症状,结合病史及体格检查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,选用适当的治疗策略,所选药物以安全为主,不应加重病情或使病情复杂化。
2、重视基础疾病和诱因的治疗
心律失常是否合并器质性心脏病直接决定处理策略和影响预后,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考量因素。在心律失常紧急救治的同时,不可忽略基础疾病的治疗和相关病因的纠正,尤其是心肌缺血和心功能不全。相关基础疾病的急性处理,应根据相应指南的推荐进行。
基础疾病和心律失常可互为因果,紧急救治中孰先孰后,取决于何为主要矛盾。若心律失常最为紧急,应首先处理心律失常。如心律失常继发于急性心肌梗死,仅表现为室性早搏,不危及生命,可先治疗急性心梗。
3、衡量效益与风险比
对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应采取积极、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,挽救生命。对未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的处理,更多考虑治疗措施的安全性,避免过度治疗引发新的风险。同时需要注意的是,风险与效益比可随病情的变化而改变,应灵活调整治理措施。
4、对心律失常本身的处理
若心律失常本身造成严重的血流动力学障碍,终止心律失常应为治疗的首要任务。如室上性心动过速、症状明显的心房颤动,导致患者出现不可耐受的症状,应采取及时的终止措施。而某些心律失常(如新出现的房颤、室早、房早)并不一定需要立刻终止,可先适当用药,缓解症状。
5、正确处理治疗矛盾
在心律失常紧急处理时经常遇到治疗矛盾,如平时心动过缓,突然发生快速房颤;心律失常发作时血压偏低需要用胺碘酮。此时需衡量矛盾的主要方面(即当前对患者危害较大的病因),优先处理主要矛盾。如房颤合并心衰,治疗过程中出现心动过缓,但无严重的血流动力学障碍,此时心动过缓可暂且忽略。
6、兼顾治疗与预防
(1)心律失常易复发,纠正后应采取预防措施,减少复发。基本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基础疾病的治疗、控制诱发因素、结合患者的病情确定是否采用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。临床上并非所有的心律失常都需给予治疗,如对于首次发生房颤的患者,并不主张立即给予抗心律失常药物长期预防。
(2)恶性室性心律失常终止后一般均需给予药物治疗,以预防复发。
(3)在紧急处理后,应对心律失常的远期治疗有所考虑和建议。
7、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联合使用
在电复律之前一般只用一种抗心律失常药,不主张序贯用药,不主张联合用药,以免出现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和促心律失常作用。应用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疗效不满意,应先审查用药是否规范、剂量是否足够。不建议短期内更换或合用另一种静脉抗心律失常药物,宜考虑采用非药物的方法如电复律或食管调搏等。只有顽固性的、反复发作的恶性心律失常才考虑联合用药。